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各项经费开支行为,达到合理控制部门预算指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组织制定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等。
校领导班子成员(副书记、副校长),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
各部门、各教学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的财务支出,各教学学院的学生活动费、党建经费由总支书记审批。
科研、教改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科研处、教务处审批。
财务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部门、各教学学院负责人的签名要到计财处备案。各部门、各教学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本部门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计财处备案。
第三条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及要求
各项经费支出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各部门、各教学学院公用经费不得超支,不得变相发放各类补助,各类评奖校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7人。
部门经费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各教学学院有关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80000以上的,报请校长批准方可支出。
部门经费之外的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工作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的由相关会议决定。
第四条经费报销审核要求
1.原始凭证审核
(1)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规票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税控机开具的明确可不加盖公章的发票除外),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2)票据应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和锯齿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填制晋中学院报销汇总单,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等,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
(4)学校内部自制单据不填写报销汇总单。
(5)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填制晋中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补助及相关费用内容填写齐全和有关单据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单据。
2.报销相关手续审核
(1)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2)购置图书必须办理图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3)购置材料、资料、办公用品等,不得只凭办公用品、材料、资料等笼统冠名的发票报销,还须附有销货单位出具的销货明细或购物清单(盖销货单位印章)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4)工程修缮项目超过10000元的必须提供审计处审计报告、维修工程决算书、相关文件等,超过100万元的同时须有招投标文件、工程验收证明及合同原件。
(5)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及维修等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五条借款的办理
原则上不办理借款,如因政府部门或突发事情等特殊原因时方可借款。办理借款须填写借款单,详细注明借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借款项目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内容和借款内容必须一致。三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结算方式
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现金,如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有对方单位出具无法使用公务卡的书面证明。
购买大宗商品、维修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七条其他
各部门须在每月23日前,向计财处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明细。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经费报销员,计财处定期对各部门经费报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财处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